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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说政采 | 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对评审结果不满意应该怎么做?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立 2022-09-01 14:01:25

​小张:这是怎么啦?愁眉苦脸的。

小李:刚才有个采购单位向我提问,评审结束后,他们对专家的评审结果很不满意,问我是否可以不确认评审结果,这个问题我也解释不清。

小张:咱们还是问问易博士吧!他是“易采通的智库专家”经常帮助业内同行解决各种政采难题,是政府采购从业者的好顾问,好帮手。

易博士:评标结束后,采购人对专家的评审结果不满意,遇到此类问题,如何处理呢?

首先,让我们看一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就是说,除上述四种情形外,包括采购人在内的任何人均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小张、小李:那也就是说,采购人对于评审结果不能有任何作为喽?

易博士:那倒也不尽然。评标结束后,采购人要认真核对评标结果,对于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评标报告签署前,采购人应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委员会拒绝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发现存在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小张、小李:如果发现不属于四种规定情形该如何处理呢?

易博士:采购人在确定中标人前,发现专家的评标结果中存在不属于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错误(如符合性审查错误),则不能适用重新评审、也不能自行纠错,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来纠正。

小张、小李:已经签订了采购合同才发现评审有问题该怎么办呢?

易博士:如果采购合同没有履行,采购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还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小张、小李:那如果像采购单位询问的那样,不确认评审结果会怎么样呢?

易博士:但如你们所说,采购人对评审结果不满意是否可以不确认评审结果呢?这是肯定不行的,87号令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第六十八条还规定,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如果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将会按照87号令第七十七条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小张、小李:这下我们搞清楚了,谢谢易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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